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条例

发布者:郝亚平发布时间:2023-04-20浏览次数:601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化工作,避免无序建设、重复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确保信息化建设项目科学、规范、合理有序实施,全面提高信息化建设质量,保证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江苏省“十四五”教育发展规划》、《江苏省高校智慧校园建设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本着“整体规划,分步建设,统一标准,服务师生”的原则,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信息化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制定整体规划,创新建设理念,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建设流程,提升信息化建设质量与技术水平,促进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机构应设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书记组成,校领导担任首席信息官(CIO)。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是我院信息安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组织研究学校的教育信息化工作,下设信息化工作协调组,信息化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信息安全及信息化协调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设立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组,这是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专家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对信息化建设中可能遇到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咨询。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推进本单位的信息化工作,并积极配合学校的相关信息化工作。各单位应设置兼职信息化秘书,负责本单位网站和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及数据安全等工作。

第三章 信息化项目范围和管理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直接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非涉密的信息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各类网络弱电工程建设、升级改造、光缆、无线网络建设、各类网络接入及安防监控系统等。

2.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包括各类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涉及全校业务范围的应用系统及应用平台的采购、开发和集成(不包括仅供本单位使用的专业软件、操作系统),各类中间件、数据库等建设以及后期的维护保养和升级。

3.信息化相关的硬件设备建设项目。包括服务器、存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设备的采购,以及后期的维护保养和升级更换。

第七条 学校对信息化项目实行统筹管理,信息化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具体管理。信息化项目原则上按年度申报,每年(学校预算申报前)各单位根据需求按照信息化申报流程向信息化中心报送下一年建设计划。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信息化建设经费的落实,负责信息化项目经费的管理,并根据信息化中心阶段审核结果支付阶段项目款。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和资产管理,并根据验收和信息化中心组织的专业验收结果予以资产入库。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的学校新建设楼宇及改造、扩建等基建项目,项目建设方案和验收(涉及信息化或网络部分)须经信息化中心审批,网络线路图的复印件交信息化中心。

第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安防监控系统的建设与管理,信息化中心参与建设方案制定和项目的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信息化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技术支持、过程控制和文档管理,加强项目建设效果评估并建立项目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章 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新建、扩建和大修楼宇内和楼宇之间的综合布线及基础网络系统由后勤管理处会同信息化中心统一规划、设计与建设,各类安防监控系统由保卫处会同信息化中心统一规划、设计与建设。

第十四条 校园网基础设施和应用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信息化中心提交弱电设计施工图和测试报告,并由信息化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采购信息化相关硬件以及接入校园网络的相关设备应选择业内的主流产品,且必须符合校园网的接入标准。

第十六条 服务器和存储统一托管在数据中心。为提高服务器、存储系统的利用率,便于管理,各部门建设中涉及服务器和存储系统由信息化中心统一规划,实行集中管理和维护,原则上各单位不应单独采购。

第五章 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

第十七条 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项目可采用自主研发、合作开发、外包、采购等方式进行建设。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执行学校的信息化建设规范和标准,以便各个应用系统能有效地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对于需要身份验证的系统,必须与信息化中心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相集成。新上线的业务系统数据必须对学校数据中心开放,涉及到组织架构及人员等的基础数据,非源头数据则必须从学校数据中心同步。新系统上线需要通过信息化中心的安全扫描检测。

第十八条 信息化中心将对软件系统建设的质量和进度进行全程监控、管理和协调,主要包括需求分析、技术方案制定、系统开发或购置、安装及测试四个阶段。

第十九条信息化项目申请和立项。各单位申报信息化项目前必须开展需求调研、业务流程梳理和优化工作,并在预算申报阶段填写申请书报信息化中心,由信息化中心汇总各单位信息化建设需求,组织论证,上报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如果校内教师开发的软件或系统需由使用部门报科技处立项。

第二十条 采购与建设。采购由学校采购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校级信息系统由信息化中心会同学校相关单位进行建设,其它项目由申请单位按要求建设,信息化中心进行监管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信息系统软件建设项目验收除了遵守学校验收规程,还必须通过信息化中心的安全测试审核,项目必须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经费管理。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进度款。对于校内教师开发的软件或系统,立项后按横向合作形式报科技处,项目验收上线后维护费用由开发人员提出申请另议。

第六章 信息化资源建设

第二十三条 数字教学资源的平台与内容建设、数字图书馆资源的平台与内容建设、数字档案资源的平台与内容建设和正版化软件资源建设是学校信息化资源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数字教学资源平台建设、教学资源内容建设由教务处牵头,信息化中心等部门协助建设。

第二十五条 数字图书资源平台和内容建设由图书馆牵头,信息化中心协助建设。

第二十六条数字档案资源平台和内容建设由党政办牵头,信息化中心协助建设

第二十七条 正版化软件和公共服务性软件资源建设由信息化中心负责。各部门使用涉及的业务系统均由各业务部门牵头建设。信息化中心协助建设。

第七章 信息安全与保密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保障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和信息安全,确保各应用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信息化中心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建设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体系,保障学校数据中心以及各个应用系统的安全及稳定可靠运行。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软件系统开发合同中必须明确与开发方遵守软件系统和数据的保密条款或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明确系统运行前必须经过学校的安全测试。

第三十条 信息化软件系统中的信息以及学校的共享数据必须严格授权、合法使用,确保学校各类管理信息的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与本工作条例不一致的,按本工作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由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信息化中心

2021621日修订